一次性生活补助

更新时间:2023-05-30 19:01

一次性生活补助,主要指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性质

一次性生活补助属于失业保险金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关于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比如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主体

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的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而对于城镇职工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一般见于各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比如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于2003年9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其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而且在《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第七章第四十七条还补充了如下关于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标准

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计算基数、计算月数等标准,可以参照各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统筹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比如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而关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劳动者因此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计算标准等具体问题,笔者建议详细了解当地具体规定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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