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

更新时间:2024-07-10 14:36

古代指唐起开始在夏和秋征收的两次土地税。

唐朝后期

唐朝后期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 ,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宰相杨炎跪在皇帝面前磕着头据理讲道:“赋税财收是国家根本大事,就像是活人的喉咙,天下的治与乱、国家的强与弱都由它决定。”随后提出两税法。

两税法将过去的租庸调和户税、地税及各项杂征合并,统一征收,以户税、地税为基础,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既不分主户客户,也不分定居或行商,所有居民一律在所居之地征纳两税。

其征收原则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税额按田亩和资产的多寡确定,废除以前的租庸和杂税。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从理论上,这种计资而税的制度,较按人丁平均摊派的旧制度合理得多。对无地少产的民户较为公平。

因此,两税法在课税标准上的变革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赋税史上的一大进步,对后世影响颇大。且纳税时间上规定“各有不便者正之”,体现出灵活性,还特允“其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

宋至明中叶

宋至明中叶所实行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税。宋承唐制,两税按纳税时间分为夏税和秋税。夏税主要有丝、绵、丝织品、大小麦、钱币等,秋税征收稻、粟、豆类、草等。南方和北方农作物品种的不同,也造成了税物品种的不同。在南方,夏税以税钱折纳税物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北方一般没有夏税钱。在纳税前两个月,官府向纳税户分别发放“由子”之类的通知单,上面开列本户的两税额。人户缴纳两税后,官府颁发税钞,上面盖印,以作缴纳的凭证。税钞上的印每个仓库各不相同,只能行用于一次税收,用完即销毁。宋代以平均每亩地纳税一斗,作为天下的通法,但各地一般都依田地的肥瘠,将两税分成若干等级。很多地区分为上、中、下三等,谓之三则法。北宋初,福州无上田,则分为两等﹐中田每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税米八升,下田每亩夏税钱三文七分,秋税米七升四勺。除了个别地区外,每亩田地的两税额并不算重。但是,官府却用各种名义,如沿纳、支移、折变、脚钱(运输费)、加耗(以税物损耗为名的加税)、预借、重催(纳税后重叠催税)、义仓、大斗、大斛、斗面、斛面(纳税时,税粮高出斗面斛面的堆尖部分)、呈样(以官员检查税物样品为名的加税)等等,进行加税,使两税成为很重的负担。官僚、地主又千方百计进行逃税、漏税和抗税,而将两税转嫁给广大农民。宋代还有包揽赋税输纳的“揽户”,他们与官吏相勾结,对纳税者进行中间剥削,更加重了农民的两税负担。

金代

金循宋制,民田征收两税(唯猛安谋克户只征牛头税)。夏税每亩三合,秋税每亩五升,又纳秸一束(十五斤)。缴纳期限,夏税以六、七、八月,秋税以十、十一、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三百里以外展限一月。泰和五年(1205),秋税改以十一月为初限,寒冷地区夏税改以七月为初限。输纳粟麦,每三百里减免百分之五;输秸,自百里至三百里,减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

元代

元代税粮制度南北不同,江南地区沿用宋制征夏、秋两税(见税粮)。明代全国田赋通行两税制,夏税征米、麦、钱、钞、绢,秋税征米、钱、钞、绢。大抵以米麦为主,丝绢及钞次之。万历时推行一条鞭法,赋税制度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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