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女孩行动

更新时间:2023-08-09 19:08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上级的工作方案,结合我街的实际深入开展传播健康文明的婚育新风,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依法维护女孩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扎扎实实营造一个适宜女孩生存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特制定“关爱女孩行动”方案。

主题

男女平等、生男生女没有区别,男女都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

平等

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首先,体现在众多的已婚妇女从一生频繁生育哺育子女、操持家务、服侍老人的家庭奴仆地位中解放出来,为走出家门的妇女学习文化知识、学习生产技能,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质赢得了机会和时间,使她们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社区文化活动成为可能。第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更充分地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对提高家庭收入、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第三,淡化了农村年轻夫妇婚后到男家落户的传统习俗,使年轻夫妇平等协商选择婚后居住地的自主权利得以实现,并更加强调夫妻对双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女子享有与男子继承家产的平等权利。第四,给予妇女与丈夫共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时间、生育子女数量的平等自主权利。第五,倡导了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观念,为父母集中对子女教育的物质投入、时间投入和智力投入,提高未来人口的素质创造了条件。

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有许多涉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条款。如:第三条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十一条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内容

第一,《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从根本上保证了男女平等的地位。第二,科技进步极大地带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第三,我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证了女孩与男孩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为女孩自立自尊自强,努力学习成才创造了基本条件。第四,国家法律法规为保证女儿同儿子有平等继承家产的权利、子女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证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计划生育促进了家庭人均收入的提高,为投资儿女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女性也是后人,应当同等。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保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女儿户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帮助他们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保证他们得到真正的实惠和利益,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科技、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建设、民政、工商、地税、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管理、农机管理、农业开发和扶贫办公室、畜牧、农业银行、信用社、供销社等部门,落实有关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规定,并出台鼓励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优先优待政策。

关爱女孩行动以正面宣传为主,要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宣传溺婴、弃婴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规定。

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严禁选择性别引产和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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