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托收承付

更新时间:2023-10-15 15:35

同城托收承付是指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核对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同城结算方式。适用于同一城镇遵守合同、管理健全、具有支付能力的国营和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

同城托收承付结算的条件,有关使用范围、托收、承付、延付、拒付、金额起点、凭证使用等,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基本相同。但有下列区别:

(1) 它是收、付款双方在同一城市 (或县) 内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承付期比异地托收承付短,一般为一天;

(2)只办理邮寄,不办理电划;

(3) 可通过票据交换划款结算。

施工企业收取备料款和工程款时,也可以采取这种结算方式。结算时,建设单位如果在规定承付期内,未向经办行提出拒付或部分拒付理由,经办行即视为承认支付,按规定办理结算。如果施工企业虚报冒领工程款,经办行应通知限期退回多领款项。无故不退的多领款项,按施工企业短期退回多领款项。无故不退的多领款项,按施工企业短期贷款利息,从领款之日起计收利息,一并退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规定承付期满后,延付或无故拒付工程款的,按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付给施工企业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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